编者注:国土空间规划是一项兼具综合性、法治性、地方性、长期性和实践性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环境、技术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目标,并在上层次空间规划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地区发展战略,预测地区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安排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近期控制引导措施。
这是地区规划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
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
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是指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实际需要对批准的规划作局部性变更。例如,由于地区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地区用地。某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地区人民政府作出,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
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是指地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过程中,发现原有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须作出重大变更。例如,由于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重大变化造成地区性质的重大变更;由于地区机场、港口、铁路枢纽、大型工业等项目的调整或地区人口规模大幅度增长,造成地区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等。
修改总体规划由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地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情形有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或者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地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依照《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
地区规划必须坚持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务院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国土空间体系规划、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国土空间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直辖市的地区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地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地区的总体规划,由地区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划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地区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后记
长期以来,我国在各类规划中,一直都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科层制管理,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即使是综合性更强的国土空间规划,未来亦可继续施行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科层制管理模式。
长期积累下的丰富监督管理经验,也是空间规划得以顺利推进的重大提前条件。